曲沃县资讯2026/04/06 08:22

造成1死1伤!山西临汾市一公司发生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相关人员瞒报事故,10名公职人员被处理,事故原因披露

4月2日,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应急管理局公布《曲沃县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 “6·22”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22日15时10分许,曲沃县盛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在山西通才工贸有限

来源:曲沃县应急管理局作者:冷箭

4月2日,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应急管理局公布《曲沃县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  “6·22”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22日15时10分许,曲沃县盛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在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钢厂渣处理厂房检修反应罐(热焖罐)过程中发生一起容器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9万余元。

经调查,该事故是在对特种设备检维修时,因可燃气体泄漏引发的一起一般容器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相关人员未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上报的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19日上午9时10分左右,通才炼钢厂冶炼 车间操作工发现 4#反应罐(热焖罐)罐盖出现故障无法打开,故障原因主要是液压臂与罐盖连接轴变形,导致罐盖偏移。

6月19日下午,渣处理现场负责人通知维修单位盛运公司负责人王龙,4#反应罐(热焖罐)罐盖出现故障,要求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 号)第二十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打开罐盖,将接渣罐吊出,随后检修。盛运公司随即制定了检维修方案,安排维修人员李伟杰(死者)、张建锐(伤者)对 4#反应罐(热焖罐)故障情况进行处理。2 人用撬棍将罐盖移正后启动液压臂打开了罐盖,接渣罐吊出又盖上罐盖未锁死。


6月20日,4#反应罐(热焖罐)停用一天。

6月21日,盛运公司员工李伟杰、张建锐按照方案先拆除了罐盖上的液压油缸油管和进水管。

6月22日上午,李伟杰、张建锐先办理了动火票(李伟杰是动火人、张建锐是监火人)审批手续完毕后,开始4#反应罐(热焖罐)更换液压臂与罐盖之间连接轴的检修作业。上午拆除了罐盖与液压臂连接板上外侧8 颗螺丝,内侧6 颗栽丝拧下 2 颗,其余 4 颗栽丝无法拧出,李伟杰采用气割(丙烷气、氧气)割掉了螺帽,所有螺丝断开后,将连接轴吊至备件区。

6月22日下午14时开始,维修工李伟杰、张建锐继续作业,在割掉螺帽的 4颗栽丝螺杆头上再焊接螺帽方便旋拧,在最后一个栽丝焊接螺帽快结束时,发现罐盖进水管口冒蓝色火焰,2人立即起身准备离开时发生了闪爆。事发时间约在15时10分许。

闪爆发生后,导致 4#反应罐(热焖罐)罐盖倾翻倒扣,李伟杰与张建锐在罐盖翻转的过程中,从罐盖上滑落到罐底地面。作业过程中,两人佩戴有安全帽。

曲沃县盛运装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龙安排现场负责人黄光奇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黄光奇因工作疏忽,且对事故报送认识不足,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造成事故瞒报。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正常工作中其他渣罐产生的蒸汽反窜进入停用的事故罐中,冷却后蒸汽中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爆炸的混合物,在维修作业时,焊接形成点火源,在密闭空间发生闪爆。

经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气象气候、突发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曲沃县盛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全面的岗前安全培训。事故发生后未向当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议:由曲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2.王龙,男,38 岁,群众,曲沃县盛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曲沃县盛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向当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建议:由曲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罚。

3.黄光奇,男,58 岁,群众,曲沃县盛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反应罐(热焖罐)检维修现场负责人,负责曲沃县盛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反应罐(热焖罐)检维修工作,在组织 4#反应罐(热焖罐)维修作业时,对检维修期间现场安全条件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建议:由曲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进行处罚。

4.王栋,男,39 岁,中共党员,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钢厂厂长,负责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钢厂全面工作,作为炼钢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职责,未定期组织对盛运公司在反应罐(热焖罐)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建议:由曲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5.郭华,男,41 岁,中共党员,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钢厂设备厂长,负责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钢厂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对反应罐(热焖罐)等特种设备的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审查盛运公司在 4#反应罐(热焖罐)维修过程中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对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督促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建议:由曲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裴贵文,男,60 岁,中共党员,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负责特种设备业务指导,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能有效指导下属单位和执法人员排查热焖罐等特种设备在检维修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对特种设备监管存在盲区、监管缺失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曲沃县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上官琪,男,55 岁,中共党员,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过程中,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时,未能针对反应罐(热焖罐)这类特殊压力容器的检维修环节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对通才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曲沃县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刘旭,男,41 岁,中共党员,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显镇市场所副所长,分管高显所特种设备工作,对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深入,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建议:由曲沃县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曲沃县工信和科技局

王风海,男,49 岁,中共党员,曲沃县工信和科技局二级主任科员,分管安全环保、商务综合股工作,对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缺乏系统性的跟踪与指导,未能有效推动企业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曲沃县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张水勇,男,45 岁,中共党员,曲沃县工信和科技局安环股职员,负责主管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对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在该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建议:由曲沃县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曲沃县应急管理局

解希江,男,59 岁,中共党员,曲沃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分管冶金工贸、人事财务股及宣传教育中心,对冶金企业外包单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曲沃县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贾朝晖,男,39 岁,中共党员,曲沃县应急管理局冶金工贸股股长,负责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日常巡查、帮扶指导工作,对企业外包单位安全培训、作业现场风险管控等情况监督检查不深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曲沃县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张军民,男,58 岁,中共党员,曲沃县应急管理局冶金工贸股职员,负责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在对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检维修作业过程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建议:由曲沃县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高显镇人民政府

王康,男,41 岁,中共党员,高显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村镇建设及管理、住建、市场监管、交通、治超工作,对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未能有效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存在盲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曲沃县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杨晋龙,男,51 岁,中共党员,高显镇人民政府安环办副主任,分管市场监管工作,对高显镇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企业外包作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不深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建议:由曲沃县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有关属地政府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建议: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和科技局、应急管理局、高显镇人民政府向曲沃县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其他处理建议

1.江苏鸿成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为反应罐(热焖罐)的设计单位,其对钢渣热焖工艺认识不足,未对反应罐(热焖罐)热过程中产生有毒、易爆等介质进行有效辨识,给使用单位提供了不准确的信息。

建议:由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案调查。

2.王峥,男,33 岁,中共党员,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钢厂冶炼车间主任,负责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钢厂冶炼车间全面工作,作为车间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者,未能有效履行对外包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盛运公司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作业前的安全条件确认等环节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

建议:由通才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曲沃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赵俊波,男,42 岁,中共党员,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钢厂冶炼车间设备主任,负责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钢厂冶炼车间设备点检维护、现场隐患排查、设备隐患排查、故障抢修工作,未严格履行设备管理职责,对盛运公司的维修作业方案缺乏细致审核,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建议:由通才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曲沃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白会年,男,54 岁,中共党员,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钢厂冶炼车间炉下钢包主管,负责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钢厂钢渣拉运、热渣生产工作,在组织4#反应罐(热焖罐)维修作业期间,对盛运公司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缺乏有效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建议:由通才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曲沃县应急管理局备案。